5月22日9時許,高新交警在匯川路公交大廈路段發(fā)現(xiàn)兩名橫穿馬路的行人,在距斑馬線100米的地方跨越隔離設施橫穿馬路。
執(zhí)勤民警發(fā)現(xiàn)后,立即上前對兩名小伙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,并對男子劉某、丁某分別處以了50元的罰款。
據(jù)悉,這是自貢市首例不按規(guī)定橫穿公路受到處罰的案例。
跨越隔離設施橫穿馬路
遠不止有罰款
它往往伴隨著危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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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行人跨越隔離帶,被車輛撞倒,造成受傷、死亡后,責任的劃分,也一直是熱議的話題。
2019年1月15日,成都中院發(fā)布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,其中一件刑事案件是一起少見的行人作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。
案件中,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。
據(jù)了解,羅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在成都市區(qū)一道路上行駛,行人陳某某跨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橫過機動車道,造成羅某所駕車與陳某某發(fā)生碰撞,造成車輛受損,羅某與陳某某均受傷,后羅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。經(jīng)認定,陳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,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,公訴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(guī),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,承擔事故主要責任,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,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但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,遂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。
針對此案,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、博士生導師馬靜華認為,司法實踐中,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通常是機動車駕駛人員,而非行人,但這并不意味著行人不會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。對行人來說,闖紅燈、不走斑馬線、跨越隔離設施、扒車、強行攔車等,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,更是違反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違法行為。法院認為陳某在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前提下構成交通肇事罪,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(guī)定。
由此可見,行人跨越隔離設施、闖紅燈、不走斑馬線等,不僅僅是文明素質的問題,更是一種違法行為。
“請大家遵守交通規(guī)則,不要行走在危險的邊緣!”自貢公安交警相關負責人表示,從2020年1月1日起,《自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》正式實施,旨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引導和規(guī)范公民文明出行,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。(記者 李秋玥)
編輯:馬莉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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