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,存在大量的未成年人、在校大學生受網(wǎng)友、好友的蠱惑,為了賺取好處費將自己的手機卡、銀行卡出售、出租,或者招攬其他人收購“兩卡”,提供給其他犯罪分子或者自己幫助驗證、取現(xiàn)轉賬,實際上所接收的是他人被網(wǎng)絡詐騙的錢,這類人就成為了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的“工具人”!構成幫助信息網(wǎng)絡犯罪活動罪或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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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一定要記住,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,犯罪分子為我們畫的“餅”有多大,給我們挖下的坑就有多深!一定不要將自己的銀行卡、手機卡、微信賬號、支付寶賬號等出售、出租給他人,借也不行。
編輯:馮方湲
責任編輯:金艷
編審:吳山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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